建议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L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王瑞律师实务札记】系列
本系列所有文章,均脱胎于王瑞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驻哈尔滨总代表,执业证号:13101201810076104)在真实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办案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本系列秉持“合规、脱敏、不评价裁判、不提及结果”的原则,通过对真实案件中细节的把握与梳理,深挖刑事辩护与商标维权实务中潜藏的重要节点。
“心在一艺,其艺必工,心在一职,其职必举。”

标签:上海/刑事辩护

【核心辩护策略】
本案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刑民交叉案件(关联公司人员借调)。王瑞律师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切入,指出当事人被动接受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系企业管理疏漏,毫无非法占有之故意与职务便利。结合在案的劳动仲裁记录,精准指出案件无法排除系企业施压裁员的诬告陷害合理怀疑,全力争取不起诉。

嫌疑人:L某

涉嫌罪名:职务侵占

承办律师:王瑞

联系方式:175xxxx4066

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36层

尊敬的检察官:

本律师接受J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L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阅卷后与嫌疑人核对了涉案事实情况,并充分考虑嫌疑人自身意愿,经事务所部分律师合议,特此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 本案全案证据不足,且指控不符合常理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包含的主要证据包括:诉讼文书程序性证据;嫌疑人L某的三次讯问笔录、两次询问笔录;证人Z1、Z2、Z3、Z4、Z5、Z6的询问笔录;嫌疑人的借调手续、工资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打卡考勤表;P公司和K公司的关联关系相关证据;嫌疑人与Z2、Z7、Z4、Z1、Z3的聊天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

其中,嫌疑人本人的口供始终稳定,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配合说明情况,自始至终不承认指控的事实存在,内容前后连贯一致,且关于劳动职责、考勤表相关事宜表述均有证据印证。

对嫌疑人本人不利的证据集中在证人Z1、Z2、Z3、Z4、Z5、Z6的询问笔录中,但前述人员均直接或间接与北京P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利益关联。

本案中在册的客观证据能证明:L某确系依照公司安排到K公司工作、且K公司和P公司经协商确定了L某工资的实际支付方;L某确实参与了相关工作且与各工作人员均有对接。

在嫌疑人自己提供的x劳人仲(20xx)办字8xx号案件证据(附后)中,有2022-2024年度其参与物业管理培训的系统后台培训记录,足以证明2021年至2024年间嫌疑人仍旧参与“物x网”培训确保自身资质有效性,而物业从业人员资质也与物业公司承接项目的资质直接挂钩,因此该工作实质上也是在为P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服务。

此外,本案中,作为可以派驻工作人员支援的紧密相连的关联公司,P公司和K公司的多位高管在嫌疑人不再在项目提供支持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竟无任何确认、对接,两家大型公司内部亦无任何规范流程,其陈述的行为逻辑明显不符合常理。

  • 即便本案证据充分,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证人Z1在证言中称,在2020年K公司成立上海分公司时,是Z1将嫌疑人L某支援给K公司上海分公司,并和K公司上海分公司的Z4约定,嫌疑人工资仍由P公司支付。

据嫌疑人本人陈述,其工作职责为物业经理,权限范围不包括发放工资等。

职务侵占罪系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主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方可构成。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客观证据还是证人证言,嫌疑人均没有任何欺骗、贿赂等主动动作,也不具备非法为自己发放工资的职务便利,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即使在事实层面采信证人证言(暂不认可),因公司管理疏漏而额外发放工资系公司内部问题,嫌疑人没有任何能力促成该事件发生。

从劳资关系的角度看,只要嫌疑人仍在P公司工作,其相关资质就仍旧在为P公司发挥效用;更进一步地,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安排实际工作而发放工资,系用人单位自身安排,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劳动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干涉公司的经营安排。

本案中,嫌疑人没有进行任何相关主动动作,而是什么都没做。但他本来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做任何主动汇报动作,他自己职务的变动不是他的工作职责范围,而是公司管理层及人事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相关职责、没有相关能力而又什么都没做的人,不可能涉嫌犯罪。

  • 本案无法排除系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施压裁员的合理怀疑

Z2在证人证言中陈述K公司不要嫌疑人继续工作的原因是嫌疑人工作怠惰引起甲方园区反感;但Z3、Z4在证人证言中称系因甲方园区认为购买的服务合同中不包括L某因而不需要他继续工作;关于事实表述,多位均与公司方具备明显关联的人员提出的说法却自相矛盾,证言证明力存疑。

Z3在证人证言中称,2024年2月起因为嫌疑人不再在其处工作,其为了自我保护请X公司的保安代为签名。Z3认为继续在考勤表上签字有风险,不向上级汇报确认也不和Z4进行核实,却请无关人士继续签自己的名字,这一决定明显不符合常人认知,证言证明力存疑。

证人Z5、Z6均系间接证人,二人工作上与嫌疑人不直接对接,二人声称不认识、长期没见过嫌疑人,不能证明嫌疑人没有参与实际工作。

本案中,嫌疑人向辩护人提供了x劳人仲(2025)办字8xx号劳动仲裁相关文书,文书记载嫌疑人2025年3月13日提出与北京P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工资等,双方劳资纠纷在此前即存在,爆发时间与本案报案时间接近。且据嫌疑人本人陈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培训,其中讲到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时提到过“以刑事报案施压”“即使没有直接证据只要证人够多司法机关就会立案”等不合理手段。本案缺乏客观物证,仅凭利益相关方的证人证言,无法排除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证据,依法客观评价嫌疑人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嫌疑人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上海市J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瑞

2026年8月11日

作者:王瑞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驻哈尔滨总代表
执业证号:13101201810076104(尾号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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